高低溫沖擊試驗箱廣泛應用于電子電器、**、塑料、五金、化工等行業,為電子零件、汽車零件、筆記本等產品虛擬氣候環境測試和工作的適應性。
高低溫沖擊試驗箱高溫貯存試驗
1、試驗溫度為70℃或者按有關標準或技術文件規定。
2、試驗時間為48h或者按有關標準或技術文件規定。
3、試驗相對濕度不大于15%
4、試驗溫度為試驗樣品的*高工作環境溫度。
5、試驗時間為試驗樣品在非工作狀態下達到溫度穩定,然后啟動試驗樣品進行工作,直至試驗樣品的溫度達到穩定或者按有關標準或技術文件規定進行工作的時間。
高低溫沖擊試驗箱箱體要求:
1、試驗箱(室)中應裝有傳感器,用于監控試驗條件.為保持試驗條件的均勻性可采用強迫空氣循環,但試驗樣品周圍的空氣速度不應超過1.7m/s。以防止試驗樣品內產生不符合實際的(冷或熱)傳導。
2、若無其它規定,試驗條件的容差,應符合GJB150.1-86中3.2條的規定。
3、試驗箱(室)內的**濕度不超過20g/m3(相當于35℃時50%的相對濕度)。
4、為了限制輻射,試驗箱(室)內壁的溫度與試驗溫度之差不超過試驗溫度(按K值計算)的3%,這一規定適用于整個試驗箱(室)內壁,而試驗樣品不經受任何不符合這一規定的其它加熱和冷卻因素。
5、若無其它規定,溫度變化速率不應超過1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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